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鐵路安全檢查條例

鐵路安全檢查條例

法律分析:不攜帶子彈。請不要攜帶以下爆炸物。請不要攜帶下列易燃易爆物品。請不要攜帶下列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和危險物品。請不要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或公眾健康的物品。

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鐵路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或者謊報商品的名稱、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裝載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裝載禁止裝載的貨物;

(3)裝載和包裝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品辦理站辦理危險品運輸手續;

(二)攜帶未經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 上一篇:體育專家庫的遴選條件
  • 下一篇:不平等協議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