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鐵路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或者謊報商品的名稱、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裝載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裝載禁止裝載的貨物;
(3)裝載和包裝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品辦理站辦理危險品運輸手續;
(二)攜帶未經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