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是記錄庭審訴訟活動的書面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三款規定,庭審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將記錄當事人拒絕情況並附卷。附卷生效,庭審筆錄不因當事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
而且目前開庭時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證明庭審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