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八條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輸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由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和信息服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列於本規定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列入《目錄》的電信業務分類項目進行部分調整,並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