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需要提前通知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時,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強制執行前,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執行通知書,無法通過電話或者申請人通知的。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或上級法院紀委駐院檢查組投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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