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31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333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35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