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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的?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壹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出讓合同簽訂後,因社會經濟發展、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國家利益等原因,要求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如果繼續履行原出讓合同會造成更大損失,法律允許當事人依法變更和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經出讓人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進行調整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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