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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阿奎那的法律分類思想

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則是上帝的理性,適用於整個宇宙,是壹切法則的起源。永恒法是最高法,是壹切法的源泉,自然法和人法都要服從永恒法。自然法是支配人類行為的法律,是上帝的理性在人類理性中的體現,適用於所有人類。屬人法是統治者頒布的法律,包括民法和私法,是自然法的特殊應用。人類的法律必須以神的法律為指導。神法,也就是教會法,是神給人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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