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托幼機構管理規範(試行)》
第二條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尊重嬰幼兒的成長特點和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保障其安全健康。
第三條本規範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小時照料、臨時照料等托幼服務的機構。
第六條托幼機構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七條托幼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接受照料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並辦理備案和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