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後無法履行貨物的情況有兩種:1。如果無法履行是商家造成的,比如明知無法供貨,明知政策調整,但仍接受訂單和付款,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2.如果不能將履約失敗歸咎於商家,那麽可以免除商家供貨和返還價款的義務。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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