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撿到的東西應該物歸原主,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現行法律的明文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遺失物、漂流物、流浪動物應當返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四條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的,拾得人無故意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之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