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8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