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高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如何理解網絡使用權,需要法律來界定。當然,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要寬泛得多,也復雜得多,既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也包括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如何在網絡世界保護這些權利?
既然物質世界人人生而平等,那麽如何定義網絡世界的公平?眾所周知,壹般意義上的公平是指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同樣適用於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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