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有時會遇到法律之間的“沖突”現象。這種“法律沖突”不僅表現為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沖突”,還表現為同壹法律位階的法律之間的“無因”,這是壹種無法完全避免的客觀現象。
發現“法律沖突”後,通常可以通過幾種途徑解決:壹是制定機關可以自行糾正,可以依法撤銷、修改或者廢止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二是對制定機關有監督權的機關對被監督機關行使監督權。比如上級政府可以依法撤銷其對下級政府和執行機關的不適當的措施、決定和命令。第三,違憲違法的法規可以通過法規備案審查機制予以糾正。四是通過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的裁決來解決法律沖突。這些都是中國法律設定的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的重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