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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七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推動鄉村振興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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