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十四條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