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將食品標簽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