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