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代理人只要沒有超越代理權限,就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