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委托人利益。
第三,無權代表損害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