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正在解決的;
3.壹方拒絕調解的;
4、調解已經終止,壹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
5.非法行醫引發的醫療糾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