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留置權通知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的法律文件。制作該文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加工合同產生的債權,債權人有留置權”。
留置權是留置權人根據合同取得的權利。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用債務人財產的,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相應的財產,向債務人追償。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應當依法以合理的價格變賣留置財產,並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財產留置權通知是債權人向債務人催告的壹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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