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是指教育法規定的事項表達了國家對教育的要求和意誌。正因如此,此事具有公認的、確定的效力,即公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這與民法和刑法完全不同。
民法和刑法壹般都涉及到雙方,比如原告和被告,最後判決依據民法和刑法。否則,教育法規定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壹般大多是不平等的。不管對方的意見如何,只要國家機關依法作出指示或命令,這種法律關系就形成了,關系的另壹方必須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任何個人都無權否認教育法規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