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