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徽;
2.法官席;
3.職員的座位;
4.公訴人的座位、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座位;
5、被告及其代理人;
6.見證箱;
7.犯罪嫌疑人座位;
8.公共畫廊;
9.服裝;
10,驚堂木;
11,投影;
12,麥克風;
13,立體聲。
法院可以分為
部門法院(如民事法院、審判庭)、臨時有事法院、基層法院(縣法院的鄉鎮級基層單位)、專門法院。其中,特別法庭是指為某些事項專門設立的裁判機構,可以是法院的下屬單位,也可以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等獨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