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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排壹個簡易法庭

安排如下:

1,國徽;

2.法官席;

3.職員的座位;

4.公訴人的座位、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座位;

5、被告及其代理人;

6.見證箱;

7.犯罪嫌疑人座位;

8.公共畫廊;

9.服裝;

10,驚堂木;

11,投影;

12,麥克風;

13,立體聲。

法院可以分為

部門法院(如民事法院、審判庭)、臨時有事法院、基層法院(縣法院的鄉鎮級基層單位)、專門法院。其中,特別法庭是指為某些事項專門設立的裁判機構,可以是法院的下屬單位,也可以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等獨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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