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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務會計不能對案件的法律性質給出自己的判斷?

因為司法鑒定的意義在於協助法官對案件認定過程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認定,但法律定性是法官的職權範圍。從下面的規定也可以看出,鑒定事項應當是專門查明案件事實的,所以司法鑒定人的職責是協助查明案件事實,而不是對法律定性提出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委托鑒定審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1.嚴格審查鑒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鑒定:

(1)根據常識和經驗法則可以推斷的事實;

(二)與待證事實無關的問題;

(3)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由當事人承擔的非專門性問題;

(五)通過法庭調查、勘驗能夠查明的事實;

(6)確定各方的責任分工;

(7)法律的適用;

(8)測謊儀;

(九)其他不適合委托評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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