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壹切費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