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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務報表報送時間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季度,季度終了後15日內;按年報送的內資企業應在年度結束後45天內報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報送。

法律客觀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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