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中法律用語不嚴謹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裁定書的要求進行改寫。從相關資料來看,當事人因裁定書措辭不嚴謹而要求人民法院改寫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申請上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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