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的定義是: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但不同國家對犯罪的概念不同,有些行為在壹個國家是犯罪,在另壹個國家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犯罪的定義是形式加實質,前壹部分是形式定義,“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的實質定義。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