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可以轉讓。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壹)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礦業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礦山企業從事采礦生產滿1年;(二)采礦權無爭議;(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