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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規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留守兒童的監護人是父母。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次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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