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許可人是特許經營,被許可人依法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會限制許可人的權利。
3.餐飲行業人員流動大,勞動合同不規範。單位不買五險壹金等用工風險。
4.餐飲從業人員因食品加工等原因造成的工傷及舉報問題。
5.對所售餐食可能造成顧客人身傷害的損失,出租人可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產品是否有合法授權(不是開發產品所有者時)以及商標、商號等自有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權(特別是考慮到餐飲企業之間抄襲/借鑒的情況非常嚴重)
7.建議重點關註《食品安全法》和《民法典》等關於食品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