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方無償收回。
合同第二十九條還指出,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方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