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開發商應當在與張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陽臺、露臺作出禁止性約定。如果開發商沒有將禁止性協議寫入合同,那麽作為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在業主購房後,在物業管理協議中加入禁止性條款。
目前我國法律對房屋陽臺、露臺是否應該封閉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對陽臺、露臺的用途和外觀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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