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及時解除,但財產不可分割且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或者超過的部分可以在抵押後返還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89條,擔保物權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