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自行決定逮捕的人,必須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進行審查後,應當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