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拆除臨時建築的法律規定

拆除臨時建築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對超過批準使用年限被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為合法建築,未達到期限的臨時建築予以拆除並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根據臨時建築的特點,按照使用年限的殘值,參考剩余年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 上一篇:非法辦學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退壹車賠三的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