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前提是:理財公司在理財協議中以明確的方式承諾保本並支付15%的固定利息。
另外:在本息沒有保障的情況下,對方是否有足夠的財產承擔還款義務。
如果財務協議或合同中沒有該條款,15%只是雙方的默契,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真偽的鑒定,只能說眾說紛紜。個人認為,年化收益在8%以上的產品和主流金融機構(銀行、券商、保險、鑫信托)以外的產品,風險已經較大。大膽,當然無所謂,只要給高息,什麽人都敢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