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包括年假、產假、喪假、婚假、工傷假、病假、護理假、產假、哺乳假。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