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了難產和多胞胎的因素。但是各地晚育和獨生子女的因素各不相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在廣東省,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產假增加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壹個子女但有多個子女的,非獨生子女)產假增加35天。
壹些單位對女職工產假天數自行設定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較大,就應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