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六條公路按照在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新建公路應符合技術等級要求。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原有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十二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並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形式的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