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90條
物業所有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291條
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條
房地產權利人修建、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3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