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需要公告,60日後可以安排開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在當事人收到應訴材料後15天安排開庭;
3.如果適用普通程序,需要在30天後安排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