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標註產品標簽,並保證其產品或者其產品包裝上的標簽真實,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2.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