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大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法機制的決定草案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