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曾請求專利權人以合理條件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