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