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問:請描述柏拉圖法律思想前後期的變化。
答:(1)柏拉圖早期主張聖人政治(或人治或哲學王);
(1)哲學之王的統治,即哲學家的智慧和國王的權力的統治;
理想的國家由三個層次組成,即統治者、士兵和勞動者;
③強勢育兒的重要性。
(2)柏拉圖後來的修改提出了壹個“次優”的統治方案,強調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