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企業法人承擔,由於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該項目上的授權代表,其行使職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施工企業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