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